序号 |
收 费 项 目 |
计算单位 |
收费标准 |
收费依据 |
备 注 |
一 |
河道采砂管理费 |
元/立方米 |
1 |
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水利厅:粤价[2008]412号、省物价局:粤价函[2000]160号 ;粤财综〔2014〕89号;粤发改价格〔2016〕180号。 |
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、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。免征省级和地方收入。 |
二 |
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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粤财综〔2014〕89号;粤发改价格〔2016〕180号。 |
免征省级和地方收入。 |
1、固定性占用河滩地、堤防地 |
元/平方米 |
20 |
市人民政府:清府函[2000]134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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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临时占用时间在三年以内 |
元/月.平方米 |
不超过1 |
省物价局:粤价函[2000]279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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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|
堤围防护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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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标准见文件(现行收费标准下调10%,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封顶)。 |
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水利厅、省地方税务局:粤价[2009]213号 |
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。经有关部门认定,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,堤围防护费可在现标准上再予以减征;对于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,则按高于现标准收取。免征省级和地方收入。 |
四 |
水资源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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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水利厅(粤价[2009]62号、附件2、附件3)、粤发改价格〔2015〕847号。 |
1、城乡生活取用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;2、生产、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、商业、服务业用水。 |
1、城乡生活取用水(地表水) |
元/立方米 |
0.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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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生产、经营取用水(地表水) |
元/立方米 |
0.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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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核电、火力、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(地表水) |
元/立方米 |
0.00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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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水力发电取用水 (地表水)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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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大中型 |
元/kwh |
0.00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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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小 型 |
元/kwh |
0.00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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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地热水、矿泉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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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生产、经营取用水 |
元/立方米 |
具体标准按文件执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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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城乡生活取用水 |
元/立方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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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其他取用水(地表水) |
元/立方米 |
0.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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